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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印染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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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印染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为促进我省印染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印染产业环境保护工作,加快提升绿色发展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浙江省新(迁)建、改扩建印染项目,具体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纺织业C17中涉及染整的项目。

二、空间准入要求

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要求。新(迁)建、扩建印染项目应布设在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缺水或水资源匮乏或水环境功能区不达标地区原则上不得新(迁)建印染项目。

三、工艺与装备

鼓励采用《印染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技术指南》中的绿色低碳的工艺和装备。 

连续式水洗装置要密封性好,并配有逆流、高效漂洗及热能回收装置;间歇式染色设备浴比应在1:8(含)以下,浴比在1:6(含)以下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数量占比高于50%(丝、毛产品染色除外)。拉幅定形设备应配套安装废气收集处理和余热回收装置。

四、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碱减量和含铬等一类重金属的工艺废水应单独设置预处理设施,鼓励回收对苯二甲酸;丝光机应配备淡碱回收装置。应建有中水回用设施,冷却水、冷凝水等分质回用。项目水重复利用率达到45%以上。工艺废水管道应架空敷设或明沟明渠铺设。 

新鲜水取水量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纱线、针织物,精梳毛织物,真丝绸机织物(含练白)分别不超过1.4吨水/百米、2.0吨水/百米、13.0吨水/百米、85.0吨水/吨,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分别不超过1.3吨水/百米、1.8吨水/百米、12.0吨水/百米、78.0吨水/吨。

项目排放的废水污染物应符合《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7-2012)等要求。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对所有产生的废气实现应收尽收,定形废气收集率应达到97%以上,油烟去除率应达到80%以上;应定期清洁定形机废气治理设施并对油剂进行回收。禁止建设企业自备燃煤设施。 

纺织品后整理加工优先选用非溶剂型原辅料,禁止使用挥发性有机物( VOCs)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大于等于10%的涂层、烫金、复合、植绒、印花等工序应进行密闭收集,确实无法密闭的,应当采用集气罩等局部收集方式。 

项目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应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33/962-2015)等要求。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定形废油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设置、信息记录存档、转移处置应遵守相关规定要求。定形废油、印染污泥等应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23)-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2020)等要求。 

(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对存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采取防腐蚀、防渗漏、防泄漏、防流失、防扬散、防水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的地面应做硬化、防渗处理,污水收集和处理池(包括应急池)应进行防腐防渗处理。 

严格控制新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要求。 

五、环境风险防范

应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控项目环境风险。 按规定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并设置事故应急池,防止事故废水外溢。

六、温室气体排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印染项目须将碳排放评价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鼓励对冷凝水、冷却水进行余热回收。 推进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探索降碳工艺和低碳工艺,制定温室气体减排计划,通过跟踪和推动实现策略性减污降碳。加强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管理。

七、总量控制

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还应关注铬、锑、总氮等污染因子。 

项目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因子,原则上其对应的国家实施排放总量管控的重点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项目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因子,其对应的主要污染物须进行区域2倍削减。二氧化氮超标的,对应削

减氮氧化物;细颗粒物超标的,对应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臭氧超标的,对应削减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实施环杭州湾区域沿海城市新(改、扩)建涉氮建设项目总氮等量和减量替代制度,未完成入海河流总氮考核目标的流域,实行总氮1.2倍减量替代。 

八、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采用的行业政策或标准如有修订, 从其规定。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自202531 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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